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人民防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措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统计工作。
(三)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各地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订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指导人口疏散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原则、方案,协调利用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或单位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计划、技术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五)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管理;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六)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
(七)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系统设施、专业队伍和信息保障等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区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
(九)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负责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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